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安徽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指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培养并获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及教学环节学习,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在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且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重复率检测不得高于30%且毕业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五)非英语专业,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及以上;英语专业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第二外语统考且成绩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四条 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坚持本人申请、择优推荐原则。学位申请者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2年内只有一次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机会。学位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外国语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
2.申请人课程考试成绩一览表和总体平均成绩;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合格证明;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4.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5.推荐材料不全;
6.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汇总符合条件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建议名单及材料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归属继续教育学院和教务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