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管理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生分散学习、非全日制就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学校注册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读学生。安徽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各类培训学生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处分原则:
(一)教育优先: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处分促整改,引导学生认识错误、端正态度,树立遵规守纪的意识。
(二)依规处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三)分类施策:结合学生在职学习、时间分散的特点,兼顾纪律严肃性与管理灵活性,保障学生学习权益。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处分分为以下五个等级,按严重程度由轻到重排列: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察看期限为 12 个月,察看期内无新违纪行为可申请解除,若再次违纪则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考试类违纪行为及处分:
学生在课程考核、学业水平测试、国家及校内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或未经允许擅自翻阅资料、交头接耳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传递、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伪造证件、证明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利,或窃取、倒卖考试相关资料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学习过程类违纪行为及处分:
学生在日常学习和学籍管理环节有下列行为的,依规予以处分:
(一)无故缺课、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本专业学期总课时或总作业量 1/3 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超过 1/2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伪造课程论文、实践报告等学业材料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变造学籍证明、成绩单、学历证明等学籍材料,或冒用学校名义开具相关证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学籍管理费,经学校两次以上催告仍拒不缴纳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暂缓学籍注册,直至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日常行为类违纪行为及处分:
学生在学习和社会活动中,有下列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学校线上学习平台管理规则,恶意发布无关信息、攻击平台系统、干扰线上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配合学校开展学籍审核、毕业资格审查、信息采集等工作,经多次通知仍不履行义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影响毕业流程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三)在网络平台发布诋毁学校、教师的不实言论,或泄露学校及师生隐私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参与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或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程序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开展调查,通过问询、调取证据、核对记录等方式收集事实材料,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同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开除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作出决定,同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程序合规。
第十条 处分决定书须送达学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可以采取邮寄、线上方式送达,也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公告方式送达。自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发出公告之日起1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申诉与处分解除
第十一条 处分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分通知 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二条 处分解除: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为 12 个月)且期间表现良好、无新违纪行为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满(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经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申请解除察看;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开除学籍;
(三)符合申请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连同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本人在考察期内的课程成绩,现实表现总结(含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反映个人突出成绩的相关材料、荣誉证书、等级证书等复印件,交由辅导员初审,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院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提出审批意见,最终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正式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文件由学校统一下发,学生违纪处分解除。
(四)处分解除后,学生评优、毕业等权益恢复正常,处分材料归入学籍档案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处分相关的沟通、调查、送达等工作可全程依托线上渠道完成,确保流程闭环、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学生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